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
章程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理事会印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第三章 会 员....................................................................................... 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3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7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8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9
第九章 附 则..................................................................................... 10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Human Resource Manager Association of 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缩写:LGHRM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深圳市龙岗区各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开发的中高级职位人才自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服务龙岗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努力搭建人力资源管理业界交流协作平台,全面提升龙岗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水平及人力资源经理人的综合素质,有力促进人才人事科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7楼1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并推动会员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定期邀请政府单位开展咨询座谈会;
(二) 定期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做好协会推广宣传活动;
(三) 承担人才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引进、调配人才提供参考依据;
(四) 举办各种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交流研讨会、专题讲座、论坛活动及户外拓展,为会员提供交流的平台,传播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提高人力资源从业者的管理水平;
(五)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人才培训,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人才纠纷, 提供各类与会员相关的人力资源咨询服务;
(七) 完成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八) 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制度健全,依法登记、依法活动的组织;
(五)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专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以上,二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工作经验的个人会员;
(六) 热爱人力资源管理事业,担任过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位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科研、咨询人员工作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讲座、研讨会、年会、联谊会等活动的权 利;优先获得协会发行的宣传刊物;
(四) 在协会网站发布求职或招聘信息;
(五)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系,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维护协会声誉,扩大协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员权利、义务;
(五) 决定协会解散事宜;
(六) 决议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 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或协会所在区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 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 VIP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六)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